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主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保护企业自有品牌,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保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在“4.26”国际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廊坊中院围绕“知识产权与健康中国”这一主题,选取近年来办结的涉及百姓“吃、穿、住、饮、学”等领域的十件知识产权案例,向社会公开,以之引导社会大众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使用假冒、盗版侵权产品。在全社会营造以尊重创新为荣、剽窃抄袭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浓厚氛围,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价值观念。
一、不正当竞争
案例1、
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与被告黑龙江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北京布克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冀10民初82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民终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美术出版社)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技出版社)
一审被告:北京布克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克时代公司)
北京科技出版社于年、年出版了《我会表达自己》第一辑、第二辑图书,后经多次重印,发行量达到70余万册,深受读者欢迎。图书的书名采用了统一的丛书名“我会表达自己”,分册书名采用了“不提倡的和正面引导相结合”的逻辑方式,幼儿在表达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多种多样,图书书名的确定也是在充分市场调研后的选择,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属于图书的特有名称。年8月,北京科技出版社发现布克时代公司在出售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我会表达我自己》系列丛书,图书的书名与北京科技出版社图书书名高度相似,布克时代公司、黑龙江美术出版社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购,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布克时代公司、黑龙江美术出版社立即停止对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行为、赔偿损失元、公开消除影响、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公证费用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黑龙江美术出版社的出版发行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从本案查明的情况看,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对其涉案出版发行行为存在的事实并无异议,而从北京科技出版社一审提交的其涉案图书印单、相关媒体、杂志、自媒体对其涉案图书的引用、宣传来看,北京科技出版社的涉案图书发行时间较长,发行量较大,且被中央媒体节目引用播出,也曾被相关法院判决认定为“知名商品”,因此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应当认定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其丛书名“我会表达自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所述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黑龙江美术出版社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自己出版发行的同类型图书中使用与“我会表达自己”极为近似的“我会表达我自己”作为丛书名(商品名称),容易引人误认为其涉案图书与北京科技出版社涉案图书存在特定联系,且其在分册书名中采取与北京科技出版社涉案图书命名逻辑(不提倡的和正面引导相结合)一致的命名方式,更增加了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因此黑龙江美术出版社的涉案出版发行行为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布克时代公司作为销售商应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综上,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黑龙江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布克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我会表达我自己》丛书的出版发行行为;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黑龙江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黑龙江美术出版社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害了北京科技出版社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引人误解的方式谋取市场竞争优势。通过本判例,权利人和消费者应增强维权意识,同时起到净化正常的经营市场秩序作用。
案例2、
北京学而思公司
诉廊坊学而思公司
侵害商标权、不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冀10民初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廊坊市学而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年12月10日,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学而思公司)以廊坊市学而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学而思公司)为被告,向廊坊中院提起侵害商标权、不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诉讼(案号:()冀10民初号)。
原告北京学而思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中小学、幼儿教育的企业,在业内获得过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等多地设有教育点。原告拥有第号“”及第号“”两枚注册商标,该两枚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学校、教育、培训等;目前均处于有效状态;“学而思”为其经营主要品牌。被告廊坊学而思公司于年12月注册成立,营业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南侧裕华路西侧万向城购物中心(美食街)MSJF3-BB铺位,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销售、文具用品等;被告在其门店门头、内部装饰、宣传海报、培训课程宣传单上使用“学而思教育”字样,在宣传海报